甘肃肃州种业“新事”:5G无人驾驶作业 种子有了“身份证”******
1月上旬,甘肃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现代种业产业园内,科研人员进行种子实验。李建平 摄
(新春走基层)甘肃肃州种业“新事”:5G无人驾驶作业 种子有了“身份证”
中新网兰州1月11日电 (闫姣 刘潇田鹏鹤)作为以蔬菜花卉制种产业为主的“国字号”产业园,位于甘肃酒泉市的肃州区国家现代种业产业园随处可见“肃州种子播种全球”的标语。该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芦克明解释这种“底气”时说,肃州种子占据全国市场的一半以上,并销往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。
肃州土壤肥沃,光照充足、气候干燥,昼夜温差大、天然隔离条件好,是全球公认的最具优势的农作物制种区之一,被誉为“天然的种子繁育场和种子生产黄金带”。从专注于为国外作物制种,到如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,40余年来,肃州种业不断与时偕行。
有多年农机产品生产经验的酒泉奥凯种子机械有限公司,见证了肃州种业的发展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付秋峰1月上旬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,企业由生产种子加工机械的“小铁匠铺”起步,到如今成为业界“领头羊”,目前已布局种子全产业链,“我在很多文献中看到,肃州区种业也经历了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。”
肃州区“老牌”企业奥凯种子机械有限公司陈列展示各类种子。闫姣 摄
“每条加工线每小时的种子加工量为10吨,正在往每小时15吨发展。”付秋峰说,以前种子加工手段落后,效率、规模都提不上去,这几年在自动化方面进步很快,新近研发的5G无人驾驶抽雄机,再次延长了制种业的产业链。
据该企业下属田间育种装备制造公司经理侯景僖介绍,无人导航抽雄机主要用于杂交制种玉米的去雄作业,以获得最优质杂交玉米种子,通过提前设置程序,规划路径,自动完成田间作业,“以前进口设备进价高,且有些水土不服,需要人工一颗一颗抽取玉米雄穗,劳动强度大。我们研发这款产品后,一天能代替近300人工。”
如今,酒泉市已有200多家登记注册种子生产企业,已建成种子生产基地50多万亩,参与制种农户7.2万多户,先后培育了玉米、花卉和蔬菜种子品牌20多个,审定、登记各类农作物品种1000多个,制种成了当地的“金字招牌”。
制种为当地带来“名声”的同时,也引来了投资,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。中新网记者走访该公司生产车间时看到,各个生产线有蓝色、粉色、红色、紫色的玉米种子在生产线上传送,每个包装袋上都有二维码,是该产品的“身份证”,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真伪。
该企业后段加工负责人闫常斌说,目前生产车间在售的有26个品种,而且每年还有新研发的产品,“单粒播种由我们公司首先提出,而且在售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所有质量指标在行业领先,高于国家标准。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和病虫害的影响,我们有不同配方。”
图为肃州区应用于种子制造业的5G无人驾驶抽雄机。李建平 摄
酒泉蓝翔园艺副总经理郭海辉称,企业主要以花卉种子加工生产为主,而且自建了种质资源库,种质资源达到3200份,在2020年通过了国家级评审,“后期也会通过引种,来增加存放的草本花卉种质资源。”
目前,酒泉正以国家级现代种业产业园为引领,构建研发繁育、种植加工、检验检测、机械制造、流通服务于一体的现代种业全产业链,致力于打造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和世界级蔬菜花卉种子基地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